【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二)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二)
一、“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一)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
1、主体:纳税人聘用的员工;
2、行为: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
3、不征收增值税的对象:是指员工提供回收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因为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应是工资性收入。
仅按此半句文意来看,应属于员工为单位提供回收取得的工资性收入。
如确实是这个意思表达,就没必要在此重复规定,因为财税〔2016〕36号已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本条是除---外的句式前提,必然与后半句是同类业务、是相关联的、非此即彼的。
但是,后半句是“收购并销售”的行为。而员工为单位收购不是销售行为,只是取得了工资性收入,根本不是同类的业务。
如以上理解正确,文件执笔者请务必多看文件多学习多钻研,交不了差啊;如以上理解有误,请问到底是什么意思?
(二)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嘛?
征免,正规文件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嘛?
征,是针对税务机关而言的吧?
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征免?
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整句来看,等于废话。纳税人任何一项业务,都要按照规定确定征免或不征增值税。应税的,要申报缴纳;免税的,要申报免征;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不申报。
即便属于不征税范围的,纳税人也要有取得收入或视同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的,连不征收增值税也无法提及。
二、以发票及合规凭证来确定计算可申请退税额
(一)以未取票成本比例,计算确定不得即退的销售收入(现在一般称为销售额):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二)扣除不得即退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例:当期综合利用销售额1000万,适用税率13%,未取得发票或凭证的再生资源成本占当期购进再生资源全部成本30%,退税比例70%,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9万,上月无期末留抵税额。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1000*30%=300万
可申请退税额=【(1000-300)*13%-39】*70%=36.4万
假设,购进时全部取得了发票或凭证的:
可申请退税额=【1000*13%-39】*70%=63.7万
成本少取票30%的,少退27.3万,占全部可退的43%。
(三)有的资源利用企业因有即退或地方返还、奖补,取票积极性不高,此举有利于促使纳税人依规取得发票或凭证。同时也说明,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到位普遍情况。
增值税在进项无专票计算抵扣、即征即退等任何一个链条留下缺口,都是难以管理的。不真实交易、真实交易下高估销售额等等都是难以控管的。
建议可改变思路,制定更有效的措施来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而不能随意打开增值税链条。
比如,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置土地、机器设备和厂房的,按一定比例抵减其实现的增值税额,即有利于激发其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对其资产投入真实性的监管核实也相对可行。
(四)应取得发票的
1、境内收购: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句话表述极其不严谨。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已概括到了适用免税的开票。分号后再来一句,画蛇添足。
两次强调从销售方取得发票:意思是购进方不得自行开具再生资源的收购发票。
2、境外收购: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五)应取得凭证的
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1、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综上,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因为领用发票要有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1)前面表述销售收入,此处表述为销售额就严谨些了。
2)自然人每次销售额不超500元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或者代开发票;每次销售额超500元的:要代开发票。
否则,要计入未取票成本,计算确定不予即征即退的税额;且企业所得税也属于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3、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
1)收款凭证由销售方开具:但此条未规定具体开具内容,应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否则,不得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收购方内部凭证:未规定具体内容,应明确至少包括过磅单、入库单、转账记录等。
其实,收购对象千家万户,如何分得清销售方是企业、国家机关、个体户或自然人?
实际上,大都废纸废铁等都是散布在城乡的个体废品收购站收购后,再销售给利废企业的。个体户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易于分拆且难以核实?
强调收款凭证+内部凭证、或者代开发票:意思是购进方不得自行开具再生资源的收购发票。
思考:文件只强调取得发票或凭证,假设取得开具不规范的发票或者凭证,是否属于“未取得发票或凭证的再生资源成本”?